(2016)陕010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曹玉丹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限制出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丹,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曹玉丹,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5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号。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曹玉丹与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曹玉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利闻出境,并作废其有效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