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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林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XX,林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740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XXXX。法定代表人:张明涛,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炳武,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屯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XX,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生,农民,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林XX,男,汉族,1942年2月4日生,农民,住河北省大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XX、林XX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2元,减半收取1951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雪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