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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惠敏申请执行马岩身体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敏,马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敏,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南环西路32号。被执行人马岩,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城府西街渠北巷52号。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惠敏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金狮审 判 员  陈 博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