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伯涛申请执行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伯涛,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伯涛,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武伯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刘维辉,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当涂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668-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伯涛与被执行人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8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损失20万元、诉讼费79596元、执行费68798元,合计人民币8348394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8348394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