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吴家友与四川东联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福、张应辉、张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友,四川东联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福,张应辉,张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472号之一原告:吴家友,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东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徐大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安福,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张应辉,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张云,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吴家友与被告四川东联置业有限公司、王安福、张应辉、张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吴家友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友以诉讼主体有遗漏,需重新收集证据后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家友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吴家友负担。审 判 长 胡赤兵人民陪审员 曾富荣人民陪审员 刘承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闵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