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恢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飞翔与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翔,李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飞翔,男,1951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李长国,男,1955年5月9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翔与被执行人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长国的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李长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81执恢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厉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