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金阁、侯慧婷、张庆龙、秦立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贺金阁,侯慧婷,张庆龙,秦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贺金阁,男。被执行人:侯慧婷,女。被执行人:张庆龙,男。被执行人:秦立明,男。本院在执行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贺金阁、侯慧婷、张庆龙、秦立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