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5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开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开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0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开山,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天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刘开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7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开山上诉请求:要求天津天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克扣的养老金基数25000元,以及因此所造成的连带损失。事实和理由:同工没有同酬,本人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载个人缴纳的基数从1999年到2003年的数额比同工种人员累计少25000元,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少,少交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就少了。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单位赔偿克扣的养老金基数以及连带损失,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非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单位已经为上诉人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诉人该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上诉人刘开山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刘开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兴哲速 录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