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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吕元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元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3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元龙,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秦安县;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2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元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元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元龙在晚间采用钻窗入室等方式,多次潜入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虹梅南路等住宅小区或酒店盗窃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6月15日,被告人吕元龙至银都路被害人余某住处,窃得价值人民币1,539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2、6月24日,被告人吕元龙至本莲花南路“味某酒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70余元。3、6月24日,被告人吕元龙至虹梅南路被害人顾某住处实施盗窃。4、6月30日,被告人吕元龙至银都路被害人范某住处实施盗窃。5、7月1日,被告人吕元龙至莲花南路“味某酒店”实施盗窃。6、7月3日,被告人吕元龙至畹町路“花某”茶馆,窃得数十元硬币。2016年7月7日,被告人吕元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元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顾某、范某、强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苏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元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三次属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元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元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元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