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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刘长春、刘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刘长春,刘华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647号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元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瑜,律师。被告XX,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晓蕾,女,住胶州市。被告刘长春,男,住胶州市。被告刘华聪,女,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刘长春、刘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XX、刘长春、刘华聪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因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纪光辉审 判 员  于玲娟人民陪审员  刘清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