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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050号原告王某,女,1935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无文化。被告李某甲,男,1962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李某丙,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职业。被告李某丁,女,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区人,无职业。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于2016年10月24日,审判员刘利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吴晓鸿审判员  刘利文陪审员  高占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