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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亚刚与孙成功、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刚,孙成功,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亚刚,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生,住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孙成功,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87年4月14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刚与被执行人孙成功、杨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亮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该笔执行款。经对被执行人孙成功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孙成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孙成功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