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候志远、杨再梅与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志远,杨再梅,谢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960号原告:候志远,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杨再梅,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2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谢忠,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8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候志远、杨再梅与被告谢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侯志远、杨再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候志远、杨再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