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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9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许春林、徐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许春林,徐从芳,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叶骏,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春林。

被执行人:徐从芳,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许春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春林、徐从芳、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