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桂模群与普洱市思茅区芒果山德禄采石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模群,普洱市思茅区芒果山德禄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桂模群,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芒果山德禄采石场。住所: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莲花村委会芒果山。经营者:田德禄,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9日,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沙坪坝区陈新村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桂模群与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芒果山德禄采石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模群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18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芒果山德禄采石场支付申请执行人桂模群欠款50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502.00元、执行费748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