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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马立平与田波、田文涛、田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平,田波,田文涛,田天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772号原告:马立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田波,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田文涛,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田天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马立平与被告田波、田文涛、田天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平及代理人孙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波、田文涛、田天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波、田文涛、田天顺给付借款200000元。2.欠款期间利息。3.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2月12日被告李贵生、王秀芳为了建造铸造件厂及安装铸造厂变压器田波因家庭生活所需在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2月28日还款,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00000元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被告田文涛、田天顺是家庭成员应承担共同给付义务。被告田波、田文涛、田天顺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12日,田波因家庭生活所需在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2月28日还款,月利息2分。借款到期后田波拒绝还款,田文涛、田天顺是家庭成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马立平出具的借款协议、转款明细、户籍信息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田波给马立平出具欠据约定还款期限,并约定利息。田波没有按照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马立平要求田波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田文涛是田波的丈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田文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为此田文涛承担共同给付义务。田天顺不是一个债务主体,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田波、田文涛于判决生效后给付马立平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0月12日,200000元×2%×10个月)计240000元。二、驳回马立平要求田温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由田波、田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桂仙人民陪审员  左英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