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8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夏建佩与:高林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佩,高林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8630号原告:夏建佩。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佩与被告高林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建佩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佩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