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弘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弘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3财保21号申请人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燕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慧、王昳晓(均受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弘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43号。法定代表人陈思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弘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弘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8583.3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63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鹏越逸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京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