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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02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李某,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2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执行罚金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郎某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