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102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李某,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02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执行罚金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郎某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