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增增与郭民田、刘晓红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增增,郭民田,刘晓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4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增,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民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红,农民。上诉人王增增因与被上诉人郭民田、刘晓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增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王增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增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增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官风亮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