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合生与杨树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合生,杨树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特8号申请人杨合生,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杨树英,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杨合生妻子。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合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树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合生撤回申请。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