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5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德媛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媛,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192号原告:徐德媛,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媛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德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02元,依法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徐德媛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