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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宋关宝与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关宝,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2239号原告宋关宝。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大道西侧沿街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关宝诉被告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沂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关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宋关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克强二〇一六��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