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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余果与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果,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终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东路区委大楼21楼。法定代表人:郑志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凌琦,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兵,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果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7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属于内部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故,本案被诉的行政监察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余果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余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育元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