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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武与欧阳平、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欧阳平,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3民初1534号原告:徐武,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接收案款。被告:欧阳平(曾用名欧启平),农民。被告:刘晓玲(被告欧阳平妻子),农民。原告徐武诉被告欧阳平、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佘云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阳平、刘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欧阳平、刘晓玲夫妻偿还借款7.5万元,并从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欧阳平同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开采铁矿时相识并结交为朋友。2014年5月18日、2015年1月12日,被告欧阳平因承包铁矿需资金,分别向我借款4万元、5万元,出具借条二份,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欧阳平、刘晓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晓玲在偿还1.5万元后,我多次索要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被告欧阳平、刘晓玲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欧阳平、刘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2015年1月12日,被告欧阳平向原告徐武借款40000、50000元用于承包铁矿,并出具借条二份,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和支付利息。被告欧阳平、刘晓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晓玲在偿还1.5万元后,对剩余借款未偿还,致原告徐武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付剩余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欧阳平向原告徐武借款9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刘晓玲偿还15000元后,还有剩余借款75000元未偿还,原告徐武对此事实予以自认。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欧阳平与被告刘晓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徐武与被告欧阳平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其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确定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平、刘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武借款75000元并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欧阳平、刘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萌萌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