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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104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与陈琴亚、石永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陈琴亚,石永良,杭州登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04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7925483-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91、193号。负责人高洁。被执行人陈琴亚,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石永良,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登轮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4527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富星村。法定代表人石永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石永良、陈琴亚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2幢1单元1703室,建筑面积为132.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30日,竞买人张胜辉以256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石永良、陈琴亚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2幢1单元1703室,建筑面积为132.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中汇房估(2016)00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张胜辉(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胜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胜辉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