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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延边国贸、崔贞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申诉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刑申74号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崔贞今:原审被告单位及崔贞今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对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等均存在错误,导致定罪及量刑不当,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单位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边国贸公司)、原审被告人即延边国际贸易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贞今吸收资金时,在延边国贸公司组长以上级别大会上,动员职工、让职工动员亲属或者延边国贸公司业主在延边国贸公司存款,向社会公开宣传,导致社会公众1261人在延边国贸公司存入资金累计9亿余元,至今未偿还资金达1.5亿余元,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延边国贸公司职工的亲属,业主亲属应视为社会公众,且涉案资金并非租金而是存款,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延边国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贞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延边国贸公司有清偿能力,且1995年至1997年吸收存款持续至案发未偿还,这一阶段吸收存款数额亦应计入涉案金额。延边国贸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没有办理相关土地手续的情况下,修建农业科技文化园,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林地被破坏数量较大,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延边国贸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成立。延国国贸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额较大,致使林地大量被破坏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崔贞今作为延边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申诉人延边国贸公司、崔贞今关于原审裁判认定延边国贸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不清,涉案被害人不是社会公众,而是延边国贸公司员工、业主以及他们的亲属;涉案资金也不是存款而是租金,且延边国贸公司有清偿能力以及延边国贸因占用农用地的违规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并交纳了300多万的罚款;延边国贸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不应以犯罪论处等主要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于法无据,二申诉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亦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们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