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472号
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营业执照注册号:420626600065492。经营者:赵仁贵,系该药店负责人,
被告:杨先亮,出生年月不详,、农民。
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与被告吕承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康县马良镇重阳群康药店负担。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