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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吕志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志翔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902号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泰兴市富泰华庭27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亚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志翔,年龄不详。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泰兴市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