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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珍如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如,王兴虎,王新芳,王林芳,王翠芳,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104号申请人王珍如。申请人王兴虎。申请人王新芳。申请人王林芳。申请人王翠芳。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煤保险公司旁边。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珍如、王兴虎、王新芳、王林芳、王翠芳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王珍如、王兴虎、王新芳、王林芳、王翠芳24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账号为353161010300000001232的存款245950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