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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荣,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83号原告:赵桂荣,女,1967年3页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美英,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原告赵桂荣诉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荣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9000元、利息98287.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2013年7月31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共计25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2015年2月5日被告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后因张美英涉嫌犯罪,被告的丈夫代为被告偿还了21000元本金,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09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故此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由于本案被告张美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桂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909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秀梅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