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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第10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奇与刘满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刘满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第10430号原告刘奇,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刘海超(原告儿子),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刘满红,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奇与被告刘满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