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与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4354号原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爱娥,董事长。原告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彦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文,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闵鹏,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南方德茂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子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守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上海长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