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建跃与金华市卡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龚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跃,金华市卡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龚俊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395号原告:张建跃,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建涛,男,系张建跃任公司董事长的浙江正锋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金华市卡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银泰·钻石轩B幢1403室。法定代表人:龚俊杰,执行董事。被告:龚俊杰,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跃诉被告金华市卡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龚俊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跃撤回对被告金华市卡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龚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建跃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