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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晋荣、林素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晋荣,林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平,局长。被执行人刘晋荣,男,1986年2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素金,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以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5)第21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后,2016年6月15日作���(2016)闽0981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计生征决字(2015)第21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灿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