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3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述生、上海荆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述生,上海荆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3847号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上海经济小区A区57号(洪朱路3号)。法定代表人:严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努,男,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述生,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下两镇大田村X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寒笑,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荆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D518室。法定代表人:周嗣虎。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604室。负责人:杨国良,总经理。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杨迪灿,董事。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洪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述生、上海荆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陆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