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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650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道、李占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道,李占立,张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650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道,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占立,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张巧军,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国道、李占立、张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