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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姜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姜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588号原告:金应龙,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姜志军,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金应龙诉被告姜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应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金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