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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与金涛,邓腾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金涛,邓腾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069号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正阳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2810790Q。法定代表人曾作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月,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涛,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塔坪40号。被告邓腾峰,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136号。理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涛、邓腾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重庆高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 明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琴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