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与胥红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胥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3行审53号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住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禹会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宇、褚红光、陈建明,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胥红兵。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经查被申请人胥红兵2015年1月份,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灌云县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县侍庄乡厉荡村(老叮当河东侧)23843.90平方米土地建驾驶员训练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灌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胥红兵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23493.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灌云县人民政府,349.96平方米耕地退还给侍庄乡厉荡村民委员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843.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1129.30平方米其他设施(驾校训练水泥场地),恢复土地原状;罚款人民币245438.20元。本院受理后,被申请人胥红兵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审查查明,案外人胥立溪与灌云县侍庄乡厉荡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厉荡村委会将自有的约80亩土地承包给胥立溪经营,期限为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40年12月26日止。西南组坟场及厉进喜堆东的1.6亩、厉进万12亩、厉胜3亩、厉胜强2亩、厉进学1.5亩土地一并承包给胥立溪,承包期限均与上述承包期限相同。2014年10月8日,胥立溪将上述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的60亩,其中废堆废堆25亩转租给被申请人胥红兵,期限为2014年10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止。听证中灌云县国土局确认为发给灌云县侍庄厉荡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权证中被申请人胥红兵非法占有的23493.94平方米土地位置在面积不在,且明确23493.94平方米土地属县城内水利建设用地,应由水利部门管理使用,应确权给水利部门。本院认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在听证中已明确被申请人胥红兵非法占用的土地为水利用地,应由水利部门管理使用,而灌云县国土资源局灌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认23843.90平方米土地为灌云县侍庄乡厉荡村,并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胥红兵将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县侍庄乡厉荡村(老叮当河东侧)23493.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退还给灌云县人民政府,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灌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灌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钱明宁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朱海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