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诗高与汪贤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高,汪贤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363号申请执行人:王诗高,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王爱君,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汪贤贵,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岭市城南镇。申请执行人王诗高与被执行人汪贤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3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