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坤诉被告李银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坤,李银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2462号原告白玉坤,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农民。被告李银廷,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坤诉被告李银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白玉坤以与被告李银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坤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效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