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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邝某因与被上诉人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6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移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公正,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