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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号14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周伟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号1406号之三原告:周伟,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李军,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查封了被告李军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镇花园街中段面北门面房一套(房地产权证号B22-1***),及案外人薄明伟提供担保的位于灵璧县灵城南关村住宅一处(房地产权证:灵房字第D15-1***)。现该案已经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薄某某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薄某某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南关村住宅一处(房地产权证:灵房字第D15-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