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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梁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梁志强,曹海英,张明聪,张俊,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山虎,张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地址:绵阳市警钟街。负责人:王丽,改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志强,男,汉族,生于973年10月2日,住绵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曹海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明聪,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俊,女,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明水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张明聪。被执行人李山虎,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秀蓉,女,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7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梁志强、曹海英、张明聪、张俊、绵阳市新时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山虎、张秀蓉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