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强卫胜与崔国才、崔东平、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卫胜,崔国才,崔东平,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强卫胜,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崔国才,男,1962年2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崔东平,男,1990年2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崔东平,经理。本院在执行强卫胜与崔国才、崔东平、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崔国才、崔东平、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崔国才、崔东平、乌兰浩特市双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强卫胜未受偿金额为3638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