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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德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先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国,郭先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124号申请人:罗德国,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郭先发,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人罗德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先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罗德国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4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郭先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罗德国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郭先发具备履行条件后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