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苗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苗某与被执行人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6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5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岑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