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宜英与赵晋生、睢瑞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宜英,赵晋生,睢瑞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财保52号申请人马宜英,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赵晋生,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被申请人睢瑞峰,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申请人马宜英与被申请人赵晋生、睢瑞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晋生驾驶的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B×××××挂)货车一部,查封价值为30000元。申请人马宜英自愿以现金6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宜英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申请人赵晋生驾驶的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晋B×××××挂)货车一部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