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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马成才与伍文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才,伍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才,男,1946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伊宁县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伍文科,男,1963年5月8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洪纳海乡农民,住昭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434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伍文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文科自通知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马成才出具私下达成履行完毕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成才出具私下履行完毕证明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昭苏县人民法院(2012)昭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特布审判员李军审判员阿斯哈尔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唐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